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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63365.com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2015-11-09 12:36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我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财产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开发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1.《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含化学药品、试剂和高压气体,其中化学药品和试剂包括:毒害物品、遇湿燃烧物品、氧化剂、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液体、腐蚀性物品等八类;高压气体包括:氢气、氧气、乙炔气、高纯氧气、高纯氮气、普通氮气、高纯氖气、氦气、液氮、压缩空气、二氧化碳等。

2.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天津市经济委员会与天津市公安局有关许可制度规定办理,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不得超过一周实验用量。各部门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提出危险化学品申购计划,报所属实验中心(室)主任。实验中心(室)主任审批后报学院存档备案。

3.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工作,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建立台账,做到帐、物相符。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于剧毒化学品,严格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

4.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严禁将实验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和地下管道,严禁室外存放,必须收集后交由指定部门回收处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确保妥善储存,安全使用。

4.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仓库(药品柜)内。危险品仓库(柜)应根据物质性质分类储存,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以及环保等安全装置和设施。严禁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果必须动用明火时,危险化学品必须全部转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内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

5.各种高压气瓶应配备安全帽、防震圈和防倒伏设施,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天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6.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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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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